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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國會教室-基礎篇】第二十四講:黨團三長
發表日期 2015-01-27
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

      黨團三長一般而言是對黨團三位幹部的統稱,但實際上各黨內規不一,職稱與任期也未盡相同。例如國民黨為政策會執行長、書記長、首席副書記長,其中政策會執行長並非選任產生,而其餘職位則由立委相互選任產生。民進黨部分,三長分別為總召、書記長與幹事長,其中總召為一年一任,其餘為一會期一任。親民黨與台聯則為總召、副總召及幹事長,惟親民黨自第七屆以後,黨團成員人數急劇萎縮,故不再設置三長,僅保留總召一職,而台聯黨雖依舊保留三長名稱,但因席次剛好三席,故採每會期輪替之。

      學理上,黨團三長即是黨團幹部、黨鞭,負責協調政黨與黨籍國會議員之間的溝通與管理。但實際上,黨籍國會議員與黨主席或是黨之間,早已不需居中協調的中間人角色,國會議員都可以輕易、直接與黨或黨主席溝通。黨團三長的角色逐漸淪為個人政治歷練的職位,三長之中僅剩政策會執行長或總召(俗稱大黨鞭),仍俱有實質影響力,其餘均為聊備一格的角色。

      在立法院的議事運作中,黨團三長原為出席黨團協商會議之當然代表,負責協商法案與簽署協商決議。然而,三長的地位並不相當,甚至有明顯的不對等關係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規定,黨團協商結論,須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。因條文未明確定義所謂各黨團負責人,故過去立法院也曾發生許多朝野協商結論簽署的爭議。主要在於過去立法院並未規定各黨團幹部簽署朝野協商結論的效力,只形式上要求黨團三長中,任兩位幹部簽署即可。因此,有些朝野協商結論,國會聯絡人或是黨團助理為了儘快讓法案通過,會選擇比較容易溝通的黨團幹部簽署協商結論,這時候就容易發生同黨內部之間的紛爭。政黨為因應上述情況,多於黨團協商時增訂內規,以利政黨控制立法進度。例如,沒有政策會執行長或總召(大黨鞭)簽署之協商結論視同無效之協商結論,這樣的內規也逐漸將黨於國會的控制權,集中於政策會執行長或總召一人身上,造成黨團三長制度,朝向彼此之間的權力並不相等的方向發展。

      雖然說黨團三長朝權力集中於政策會執行長、總召的趨勢發展,但為了黨內和諧,通常大黨鞭仍會儘力尊重其餘二長(小黨鞭)的意見,甚至在法案協商的決議上,參考法案所屬委員會幹部的意見。除此之外,黨團保留其餘二長幹部職位,除了前述提供委員個人政治歷練外,亦增加大黨鞭(政策會執行長、總召)於朝野協商時的談判空間與減少面對壓力團體遊說的壓力。在實際立法院的運作上,許多朝野協商結論只要各黨大黨鞭簽署即可。但因為多設了其餘二長的關係,讓大黨鞭得以以其餘幹部(小黨鞭)不同意或無法簽署來緩解簽名協商結論的壓力。如果讀者曾看過朝野協商結論,一定可以發現許多簽名其實是大黨鞭代簽。這樣的用意其實是,如果該法案黨團無法同意,就必須有其他黨籍幹部(小黨鞭)與政策會執行長、總召(大黨鞭)互相配合扮演黑、白臉。當黨團意見趨於一致時,大黨鞭以代簽節省時間、爭取時效,當黨團意見不一時,利用大、小黨鞭無法全數簽名協商結論的方式,技術性讓法案無法通過。而當面對外界壓力時,不簽署朝野協商結論的壓力,亦不屬於大黨鞭一人,無形中分攤許多外界的責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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